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1.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建立(明确),工作人员落实,任务分解到位,县区要求主管部门明确、工作网络建立。
2.制度体系建设完整。
(二)场所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1.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政务建设情况。
2.信息公开场所的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完整性、真实性情况。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处理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5.市政府布置的其他事项完成情况。
(四)其他情况
1.举报、投诉信息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2.发生的泄密情况。
3.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4.发生信息公开应急事件的处理情况。
5.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其他情况。
(五)加分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成绩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给予一定分值的加分。
三、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二)考核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五、结果运用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六盘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对被追究责任或被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按照六盘水市直机关目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