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评议工作。
第三条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活动。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市、县(特区、区)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四)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由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是综合评议的主要方式。对综合评议较差的部门且部门有异议的,由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问卷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评议,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交市、县(特区、区)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交市、县(特区、区)政府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十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县(特区、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六盘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综合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