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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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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民依法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是带有较强目的性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依申请公开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是政府回应公众关切的重要形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透明政府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监督、维权意识的增强,全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多。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因不重视甚至不理睬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政府信息申请内容把握不准、遗漏答复内容或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等,导致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有的甚至引发舆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程序性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回复工作,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网站管理公司、外聘人员等代办受理和回复。应开设网上受理系统、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受理等多种渠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编制指南中明确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受理流程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指定专人每个工作日查看各受理渠道的申请情况,在第一时间以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形式要件是否完整、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关联等进行审核。除现场受理申请并当场答复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因信息资料处理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等客观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进一步增强依申请公开答复的针对性

行政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其中,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坚决杜绝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和不经调查就轻率答复的现象发生;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告知申请人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清楚;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如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等)和依据,避免因未告知理由、依据不清等原因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

(一)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受理机关应与其它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七)属于受理机关职责范围,但受理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三、进一步增强依申请公开答复的规范性

(一)完善内部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找出所有与诉求相关的信息;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草拟答复稿,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对申请问题较复杂或保密范围确定有困难的,可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审查。

(二)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1.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发文字号。

2.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答复书(或告知书)”。

3.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4.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可表述为:“如不服本答复书(或告知书),可在答复书(或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答复书(或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受理机关署名。

6.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

7.印章(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三)做好归档存查工作。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呈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邮寄答复书的挂号信收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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