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6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决定》颁布施行的背景、主要内容等采访了水利部副部长叶建春。
记者:为什么要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切实维护移民权益,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叶建春: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修订颁布《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进一步规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明确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的需要。当前,铁路等其他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大多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30倍。相比较而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通常执行《条例》规定的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的标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不利于推进工程建设和调动移民群众积极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高度重视。201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为《条例》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定》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迫切需要,是稳增长、保民生、促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切实保障移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修改过程中有哪些基本考虑?如何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
叶建春:在修改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适应加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征地中最突出、最迫切的补偿标准问题。尽管《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但作为一项特别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及时有效解决征地补偿中的一般问题。二是力求公平补偿。实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与铁路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同地同价”,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三是重视改善民生。提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促进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和提高,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期待。四是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与铁路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拆迁人员在征地补偿中的攀比,影响社会稳定。
《决定》尽管只有一条,但内容十分重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将《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不再区分耕地和其他土地,统一规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二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与铁路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同等补偿标准,即通常所说的“同地同价”,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业之间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实现公平补偿。三是对于具体补偿标准不再采用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一定倍数的方式来表述,而是授权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记者: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给水利工程投资、移民投资和土地补偿补助带来哪些变化?
叶建春: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水利部预先组织开展了专门测算。综合考虑工程类型、建设区域、工程属性等因素,选取了30个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项目和97个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作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影响测算分析样本。
通过加权平均,30个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典型项目建设征地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标准测算的平均值为2.39万元每亩,按照“同地同价”标准测算的平均值为3.79万元每亩,增幅为59%(相当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5.4倍标准),由此带来工程投资增幅为4%,移民投资增幅为12%,人均土地补偿补助费增幅为59%。97个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征地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标准测算的平均值为3.00万元每亩,按照“同地同价”标准测算的平均值为4.38万元每亩,增幅为46%(相当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3.4倍标准),由此带来工程投资增幅为6%,移民投资增幅为20%,人均土地补偿补助费增幅为46%。
从总体上看,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工程总投资增幅不大,但移民投资和人均土地补偿补助费增幅明显,比较好地兼顾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和保障移民权益的双重需要。
记者: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否继续实施?
叶建春:1986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库区建设基金,扶持水库移民生产和创业。1991年颁布的《条例》和2006年修订的《条例》均明确规定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实施后期扶持。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确定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自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调动移民支持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但仍然无法替代后期扶持政策对移民生产生活恢复和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实施国家扶贫攻坚战略,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扶助水库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将继续实施。
记者:水利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决定》的规定?
叶建春:《决定》的颁布施行,将开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新时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决定》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切实提高依法推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能力水平。二是面向社会,加强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社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要让社会各界,特别是移民群众了解《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决定》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加大力度,确保落实。要把《决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水利工作的一件大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依法保障移民权益。